上星期和朋友詳談,提到可否拿工作假期簽証找長工,然後在日本定居的問題。
當拿著簽証經輪船或飛機進入日本後,要經過"上陸審査"的步驟。之後護照會被貼上叫"上陸許可"的貼紙。裏面一定會寫上"在留期限"同埋"在留資格"。香港簽發的工作假期簽証,在"上陸許可"上寫的,"在留資格"是"特定活動"中的"ワーキング・ホリデー",年期是一年。在日本國內在沒有"外国人登録証明書"的情況下,有事時需要出示這張貼紙(當然護照都要)。
在"在香港日本國總領事館"的網頁裏面,"2010年日本之工作假期簽證申請指南"中第2項⑧,"在逗留期間完結時,須要離開日本。"。而且在同一網頁的"日港工作假期計劃之常見問題"中亦提到"以工作假期資格可於日本逗留的期間為1年,期滿後不得變更在留資格或延長逗留期間。期間完結後是必須離境的。"。
若果留學生找到長工,他們要到入官做"在留資格の変更"的手續。把"在留資格"由"就学"或"留学",改變為合適的"在留資格"("在留資格"列表)。所以若果拿工作假期簽証的人找到長工,要在不回國的情況下,必須到入官做"在留資格の変更"的手續。不過根據之前所提到的"指南",入官應該不會批准這個申請。
不過這是否代表"不可以"?咁又未必。
Add new comment